搜尋
Search
語系選擇: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English
  • 回首頁
  • 關於我們
  • 最新訊息
  • 產品專區
  • 客服中心
  • 會員專區
  • 討論專區
  • 聯絡我們
  • 網上商城
首頁 > 最新訊息 > 2014 0310 測速槍「嘸影」 告發超速判不罰
提供最新的更新,請點擊此處進入更新。
更多 →
回報新增或移除測速座標
(含警示異常或速限不符)
更多 →
2014 0310 測速槍「嘸影」 告發超速判不罰
2014-03-10

 

警方用的雷射測速槍分錄影及無錄影功能,陳姓男子超速被開罰單,因無照片為證,法官判決不罰的案例,甚至要求警方必須鎖定對象超速後,進行錄音或錄影為證,但警方強調,除非全面配備錄影功能測速槍,否則執行上有困難。


去年2月,陳姓男子開車行經國道8號,被警方以雷射測速槍測到時速117公里,超過限速100公里,當場攔下。陳辯稱,沒有超速,他是跟在一輛車子後面,是前車超速,不是他超速。但警員仍告發違規。

陳姓男子不服打官司,訴請撤銷裁罰。一審法官認為,員警因職務特性所需,或績效等因素,在取締交通違規時,立場上就難以超然中立,當面對爭執,也難以期待會承認自己舉發錯誤。因此,警站在處罰人民的行政機關立場,應提出更充分的證據,證明違規。

法官表示,無照片顯示是警方鎖定陳姓男子超速才測速,也認為,警方應在發現陳超速,立即錄影或是錄音,並口述自己針對哪輛車或何種顏色、特徵、車種的車子進行測速,攔停過程須連續錄音、錄影,才能避免爭議。因員警沒這樣做,判決不罰。

國道警察第八隊交通組長林晉飛表示,會將法官的看法與建議,向員警宣導,但實務上要達成很難。畢竟發現超速車輛僅有7、8秒反應時間,要錄影或錄音,已來不及了,「除非測速槍全面更新為有錄影功能」。國道第四隊副隊長楊正輝、南市交通大隊大隊長吳清飛也認為,執行上有困難。

但既然要告發人民違規,應充實配備,讓人民心服口服。

http://udn.com/NEWS/SOCIETY/SOC6/8536909.shtml
上一頁 下一頁
關於我們 | 最新訊息 | 產品專區 | 客服中心 | 會員專區 | 討論專區 | 聯絡我們
Copyright © 2025 RAYEE TECHNOLOGY LTD All rights reserved. design by minmax網頁設計
# # # #
# # # #