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
Search
語系選擇: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English
  • 回首頁
  • 關於我們
  • 最新訊息
  • 產品專區
  • 客服中心
  • 會員專區
  • 討論專區
  • 聯絡我們
  • 網上商城
首頁 > 最新訊息 > 2015 1018 違規取締≠超速取締 超速罰單撤銷
提供最新的更新,請點擊此處進入更新。
更多 →
回報新增或移除測速座標
(含警示異常或速限不符)
更多 →
2015 1018 違規取締≠超速取締 超速罰單撤銷
2015-10-23

〔記者鄭淑婷/桃園報導〕「前有違規取締」警示標誌能否取代「前有測速照相」?法界出現不同的見解,古姓男子開車行經國道三號北上25公里處,被公路警察以雷達測速槍取締超速19公里,古男向桃園地院提出行政訴訟,法官認為,警方取締處前方雖設「前有違規取締」標誌,但「取締違規」不能清楚表明「取締超速」,判決原處分撤銷。

 

古男去年8月25日清晨5點多,開車行經國道三號北上25公里處時,因車輛時速達109公里,被開出超速19公里的罰單。

 

古男主張,他收到罰單才知國三25K北上路段的速限從100降到90公里,且被取締時是清晨,他開在中間車道,看不清楚路邊的速限標誌。

 

監理單位提出國道九隊的函文,指取締點前方26.2至36.85公里之間,設有5處「速限」及「前方速限降低」標誌,車主足以知曉路段速限。

 

承審法官錢建榮認為,該路段確實有5次提醒速限及速限降低,古男不知道速限說法無法讓人信服,然而,取締點前方900公尺設置的「前有違規取締」標誌,是否能清楚警告車主前方有測速取締,實有疑慮。

錢建榮表示,依據民眾的經驗,「前有違規取締」無法單指超速取締,可能也是其他違規項目,但行政單位卻以內容模糊的標誌取代,違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「明顯標示」的原則,判決原處分撤銷。

 

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local/paper/924642

上一頁 下一頁
關於我們 | 最新訊息 | 產品專區 | 客服中心 | 會員專區 | 討論專區 | 聯絡我們
Copyright © 2025 RAYEE TECHNOLOGY LTD All rights reserved. design by minmax網頁設計
# # # #
# # # #